化藥非處方藥上市注冊指南學習解讀
2020年07月06日,國家局藥審中心發布《化學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為化藥非處方藥的研發、上市申請指出了方向和要求。該征求意見稿跳出了以往“處方藥轉非處方藥”的框架,不再提“雙跨”的概念。它在《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跳出了處方藥的條框,突破性地:
囊括了境外已上市非處方藥的情形;
囊括了參比制劑不明確的仿制情形;
在臨床價值的評價上給予了足夠大的空間(以滿足我國人群的個性化用藥需求為考慮,不做優勢性比較)。
本版征求意見稿的上述內容如若最終實施,無疑成為我國藥品企業的非處方藥產品的一項重大利好。對非處方藥的開發的鼓勵,將影響企業的立項方向,也將影響上下游產業的流動。
藥品企業,尤其是化藥仿制藥企業,可以嘗試走出競爭異常激烈的集采之路,走出紅海,擁抱新的藍天。今后不必在原來“處方藥轉非處方藥”的思維定式里繼續死磕,可以更多地關注境內外銷售使用情況很好的OTC產品,產品設計更加貼近終段消費者內心的需求。當然,一家藥品企業的產品運營從ToB變成ToC,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從思維模式、到產品開發、到產品運營、到銷售,都有巨大轉變,但正是因為如此,才能夠讓起步和發展中的藥品企業,有了不一樣的競爭機會。
上游原料藥和輔料包材,可以不用懸在一根稻草上,有了更多生存發展的機會。例如,奧美拉唑原料藥的客戶一旦集采未中標,是否可以鼓勵或投資客戶進行奧美拉唑非處方藥的開發申請;原料藥的立項是否可以更多地考慮原“雙跨”品種,甚至應多關注境外上市的優秀的OTC產品,并且客戶的選擇也會因此更豐富;輔料和包材中,在口味、氣味、外形、包裝設計上做得優秀的企業,將脫穎而出。
終端流通本來就有現成非處方藥渠道和平臺的商家,尤其是互聯網和大數據平臺,將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
法規依據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實行分類注冊和轉換管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
(一)境內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劑型、規格的非處方藥上市的藥品;
(二)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或者規格,但不改變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品;
(三)使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的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
(四)其他直接申報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的情形。
研發中的一般原則與標準,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等,執行與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一致的原則。
四點總體考慮
1、認可在已上市的非處方藥基礎上,結合適應癥和品種特點,開發適合我國人群喜好及用藥習慣且質量可控的非處方藥品種。
已上市非處方藥基礎上進行開發,我國人群的喜好和用藥習慣可以是一個開發方向。
2、非處方藥臨床價值(臨床需求)的評估,以滿足我國人群的個性化用藥需求為考慮,不做優勢性比較。
臨床價值評估,不以優勢比較,滿足個性化需求。這一條強化了藥品作為商品滿足零售端消費者需求的屬性。
3、長期廣泛的境內外人用經驗可以作為重要證據,用于評估非處方藥在我國上市的獲益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考慮適當簡化或豁免上市注冊相關臨床研究。
這一條非常重要。《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四種情況,并未明確包括“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非處方藥”直接申請在我國申請非處方藥上市的情形(即,化藥3類非處方藥)。但是這一條總體考慮,給這一類非處方藥開辟了一條通路。
4、對于難以明確參比制劑的非處方藥品種,在認可臨床價值(臨床需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質量提升方式開展仿制藥評價。
難以明確參制劑的非處方藥品種,可以采用質量提升的方式開展仿制藥評價,這一條在處方藥中都還沒有明確下來,卻在非處方藥中給予了上市注冊的機會。根據前面的第二條,臨床價值(臨床需求)的評價以滿足我國人群的個性化用藥需求為考慮,并非絕對客觀的評價,給企業很大立項思考的空間。
技術要求
征求意見稿將藥學、藥理毒理、臨床藥理、臨床研究的技術要求以附表的形式列出。總體來說,非處方藥的研究技術要求僅在藥學的“質量可控性”方面與處方藥要求一致,其他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簡化。
其中,企業最關心的臨床研究,本版征求意見稿指出,避免不必要的臨床研究及簡化必要的臨床研究。
對于已在境外上市基礎較好的非處方藥,可以參考《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符合要求的品種,可以豁免臨床研究,或僅開展療效驗證性研究。
對于改劑型或改規格的非處方藥,以及采用已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的新復方,在臨床價值(臨床需求)明確且不增加安全性風險的前提下,無需證明臨床優勢。
藥學方面,要求質量可控,與處方藥要求一致。對于參比制劑已公示認可的品種,應開展與參比制劑的藥學對比研究;對于難以明確參比制劑的非處方藥品種,在認可臨床價值(臨床需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質量提升方式開展仿制藥評價。
